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政策研究室
关于对《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函
按照工作要求,我室现对《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广大干部群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8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室。
联系人:张艳红,联系电话:37621061,15082359706。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政策研究室
2015年8月19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推进全区养生养老产业加速、融合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用地政策
(一)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项目好、见效快的在年度用地指标中适当予以预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在锦江流域片区、彭祖新城片区、彭祖山片区、岷江现代示范园区、李密故里片区等特定区域,按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二)落实土地优惠政策。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生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生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土地性质,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土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70%。
二、税费政策
(一)建立养老产业基金。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精神,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基金,启动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二)落实补贴政策。根据省市年度下达的“新增改造养老床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保障,按照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安排用于新增改造养老床位、居家养老和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般性预算资金投入,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生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生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生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生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信贷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生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生养老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的贷款利息贴息贷款,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生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生养老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PPP)建设养生养老机构模式。
四、保障政策
(一)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养生养老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支持彭山职业技术学校开设此类专业,协调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开设此类专业或定向培养此类人才。
(二)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生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到民办养生养老机构任职,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养生养老机构挂职、从业的模式,建立多领域的养生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
五、配套政策
养生养老机构及为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网络等按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六、其他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养生养老服务机构捐款、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荣誉鼓励。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生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三)境内外资本举办养生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彭山区养生养老产业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政策研究组
2015年8月19日